20日上午,市民崔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租的房子直到2011年1月初才到期,但前两天房东告诉房子要拆。她必须限期搬出去,双方就违约赔偿发生纠纷。 据崔女士介绍,她在罗庄区文化路与罗四路交叉口西50米处租了34栋沿街建筑,开了一家酒店,已经营了9年。2010年1月,她刚刚与现有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出乎意料的是,她在五个月后被告知要拆除,她必须在限期内搬出去。对于违约赔偿,房东只承诺退还今年的年租金。 崔女士告诉记者:我可以搬出去,但装修费用和搬迁造成的经营损失,这些对方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崔女士还表示,如果谈判失败,她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了临沂品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他说,如果租赁合同因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出租人将不支付违约费。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投资给予一定的补偿,未使用期的租赁费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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