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村民刘想在县城装修一套房子。经介绍,装修承包给路边游击装修的王。双方同意刘提供装修材料,王负责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员工孙不小心被电锯锯伤了右手。经治疗,孙受伤改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7级残疾。
事件发生后,王向孙支付了5000元,声称他没有钱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但孙总共花了5万多元治疗疾病。为此,孙来咨询:他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怀柔区司法局琉璃庙镇司法所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孙可以向雇主王要求赔偿。同时,由于刘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王,刘和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孙可以向刘和王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