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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被灯泡炸伤左眼 承担80%赔偿责任
    广州装饰网:常年在兰州工作的江苏男子孔某,在工作中意外被灯泡炸伤左眼,而兰州洋森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洋森公司)以双方是工程承包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上法庭。近日,城关区法院判决洋森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支付孔医疗费用10万元。
       2009年10月,孔与杨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意孔承包杨森公司承包的营业厅改造工程。杨森公司提供施工材料,孔负责施工工具和施工人员。10月13日,孔在施工现场被普通照明灯泡炸伤左眼。手术治疗后,孔的伤情鉴定为7级。孔认为,根据装饰行业的标准,施工现场不应使用普通照明灯泡,而应使用特殊的碘钨灯。因此,孔起诉杨森公司,索赔15万元。
       城关区法院认为,杨森公司承包工程劳动项目支付人工费,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杨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杨森公司支付孔医疗费用共10万元。判决结束后,杨森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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